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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款由谁付终审给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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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国际商报
这是一个拨云见日的日子。当国际商界巨子麦德龙集团驻亚洲地区总裁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书时,积压心头已久的焦虑和疑惑终于解开了,对中国投资环境充满信心的笑容重又回到了脸上。
历时近2年的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第二配销中心(以下简称捷强)诉上海锦江麦德龙(以下简称麦德龙)货款纠纷一案,曾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也曾给麦德龙投资中国的信心和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蒙上过阴影。麦德龙是居欧洲第一、世界第二的著名经销商,位于世界100强前列。麦德龙集团自1996年与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设第一家超大型、开放式的现购自运式商场时起,依托其具有30多年成功运营的专有技术和先进的电脑货物管理系统及国际上成熟的贸易准则和先进的交易方式,将一种新型的商业业态和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引入中国商业,从而引发了一场对中国传统商业经营机制的挑战和冲击,“麦德龙”从此家喻户晓。麦德龙开业至今,与1500多家供应商发生的数十万笔巨额交易其中包括与捷强进行的数千万元的货物交易,均是严格按国际交易准则进行的,并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但这种赢得众多供应商信赖并行之有效的全新经营理念和交易方式,却因捷强在1998年2月向法院提交的一纸诉状而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事情的原由是,1997年9月,当名不见经传的上海锦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实)欲和捷强建立购销业务关系时,因受捷强内部规定即“大宗业务须得到上级公司批准但麦德龙除外”之约束而好事难成之时,锦实的老总江某就找到曾以麦德龙食品采购员身份代表麦德龙向捷强下过多笔订单、做过多起生意的采购员于某,请求其帮忙。于是,于某在麦德龙全然不知的情况下,向捷强开出21份未输入麦德龙电脑货物管理系统的虚拟订单,然后由锦实公司向捷强提货或由捷强直接供货给锦实公司。捷强的业务员对此也心知肚明,并据此以锦实公司为购销关系的对象向其开具了467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受了来自锦实公司的部分货款人民币160万元。但当锦实公司的“老总”江某因涉嫌诈骗而被捕入狱后,捷强为确保近千万元的货款不付之东流而将麦德龙推上了被告席。在一审法院以捷强接受了麦德龙的订单而致购销关系成立为由,判决捷强和麦德龙以1比9的比例分担责任,即由麦德龙承担90%的赔偿责任时,麦德龙对中国的投资信心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他们不明白为什么麦德龙在世界各国都得到认可的先进的交易规则,在中国却被否认,这使他们对中国的投资法律环境产生了极大的悲观情绪。怀着对中国司法公正的最后一丝希望,麦德龙委托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过律师艰苦的调查取证、庭审质证和辩论,通过二审法院认真细致的调查和审理,一审的判决得到了纠正。二审法院认为,麦德龙作为一家国际性的大型销售商,其与供应商之间建立购销关系并不采用常规的签订书面购销合同的形式,而是通过多层次、多环节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交易惯例来确立的。对于这一点,作为与麦德龙有长期业务往来的捷强是非常清楚的,事实上捷强与麦德龙已达成的数额千万元的货物交易,正是按照这种交易惯例来进行的。然而,捷强在背离双方交易习惯,明知21份定单并非麦德龙真实订货的情况下,利用于某虚拟的订单与锦实公司发生了实际购销关系,并在麦德龙无任何意思表示下,自行接连向锦实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锦实公司给予的货款。当锦实公司因其他因素不再支付其余货款时,捷强才以于某虚拟的订单为据,主张该21笔交易系捷强与麦德龙之间的交易,要求麦德龙偿付货款。该诉情有悖事实,于法无据。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捷强和麦德龙对赔偿责任为10比0的比例,麦德龙不承担责任。
捷强与麦德龙的货款纠纷一案终于拉下了帷幕,但本案在上海商界和司法界引起的反响和带给我们的思考是非常深远的。中国正式加入W
TO之后,中国经济要与世界经济交融,必然会带来涉外经济纠纷的发生,且由于这类纠纷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调查取证等方面较一般经济案件更具复杂性。因此,中国的商业业态和交易规则应该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应该和能够容纳国际交易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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