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国进口反倾销案件评析

[时代经贸2004年第十二期]/夏廷

 

2003年,中国跃居世界第四大贸易国,并成为世界第三大进口国。2004年,随着我进一步履行加入WTO承诺,关税水平不断下降,国内市场更加开放,国内产业已然进入入世关键过渡期,面对国外产品日益加剧的竞争压力,国内产业要求运用进口贸易救济措施的呼声高涨。据WTO统计,中国在19952003年连续9年成为全球最大的反倾销调查受害国的同时,也在2003年悄然成为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第三的WTO成员。
    
作为高速发展的贸易大国,中国的崛起备受世人瞩目。与此相对应的是,作为反倾销调查措施的主要使用者之一,中国在进口反倾销调查领域的各种作为也成为WTO各成员关注的焦点。反倾销作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与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国际间经济交往的频繁有较大关系。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和企业对反倾销措施的有效使用,充分说明我们已经能够越来越熟练地借助WTO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目前进口反倾销调查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回避,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改进。
    
根据中国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公告统计,自199712月发起第一起进口反倾销调查——新闻纸反倾销案,截止到20049月底,中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106起,复审调查立案12起,涉及产品32种(对丙烯酸酯产品先后立案两次),涉案国家(地区)共有22个。其中,20041-9月,商务部共对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三氯乙烯、双酚A、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三元乙丙橡胶、呋喃酚等6种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涉及美国、日本、欧盟、德国、英国、荷兰、韩国、俄罗斯、新加坡、泰国、台湾地区等11个国家(地区),共计反倾销调查新立案件数量为21起。(见表1,表中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的公告)
    
对于2004年之前的已立案件,按照WTO协议和中国《反倾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商务部在20041-9月共对乙醇胺、三氯甲烷、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水合肼、锦纶民用长丝等5种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做出初裁,对苯酚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做出终裁,决定对国外倾销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征税措施。(见表2、表3,表中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的公告)
    2004
1-9月,商务部还对2004年之前已裁决的进口反倾销案件开展了相关的复审调查。根据中国国内产业的申请,商务部在关于进口新闻纸的国内第一起反倾销措施5年征税期满后,对案件进行了日落复审,并于2004630日裁决按1998年终裁决定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5年。由于冷轧板卷国际市场情况及中国大陆供求关系发生实质变化,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对被调查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并于2004910日公布了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中止征收反倾销税的复审裁定。此外,商务部还对聚酯切片、丙烯酸酯等两种产品的反倾销终裁措施进行了期中复审立案调查,目前案件还在办理过程中。
    
纵观商务部20041-9月颁布的全部进口反倾销调查立案和裁决公告,对照1997年以来中国采取进口反倾销调查措施的整体情况,我们可以发现,今年以来中国进口反倾销调查整体上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特点,并呈现较强的连续性:
    
第一,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增长。20041-9月,中国共发起进口反倾销新立案21起,较2003年同期增长50%,立案数量约占1997年以来新立案件总数的20%;进口反倾销复审立案8起,占全部复审案件总数的2/3。立案数量的快速增长既说明中国充分认识到了反倾销的重要性,企业能主动运用反倾销法律武器,抵制进口倾销产品的不公平竞争,维护产业利益,同时,立案数量的高水平也是与中国外贸进口持续、快速增长的大背景密切相关。根据海关总署2004913日发布的中国外贸进出口的最新统计结果表明,20041-8月,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达7221.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38.2%;其中,出口3605.9亿美元,进口3615.4亿美元,分别增长35.8%40.8%,累计贸易逆差9.5亿美元。
    
第二,反倾销涉案国家(地区)相对集中。20041-9月,中国进口反倾销新立案件21起,涉及11个国家(地区),其中美国、日本、欧盟及其成员国最多(均为4起),其次是韩国(3起),合计约占新立案件总数的71%。这一特点与1997年以来中国进口反倾销调查涉案国家(地区)较为集中的整体情形是相一致的。1997年至20049月,中国共发起反倾销新立案件106起,涉及22个国家(地区),其中韩国最多(23起),其次是日本(19起)、欧盟及其成员国(18起)、美国(17起),合计约占新立案件总数的73%(见下图,图中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的公告)
    
第三,反倾销涉及的行业相对集中。20041-9月,中国进口反倾销新立案件涉案产品除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属于轻工产品外,其余5种产品:三氯乙烯、双酚A、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三元乙丙橡胶以及呋喃酚,均为化工产品,合计立案数共17起,约占同期新立案件总数的81%。就整体情况而言,从1997年中国对进口新闻纸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截至20049月,中国先后发起反倾销新立案件106起,共涉及32种产品,其中,涉及化工产品的案件83起,涉案产品25种,均约占同期全部进口反倾销新立案件数、涉案产品数量的78%,其余涉案产品集中在钢铁行业和轻工造纸业。(见表4,表中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的公告)截至目前,中国尚无涉案纺织服装产品、机电产品的进口反倾销案例,表明国内纺织业和机电行业是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
    
就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而言,从中国进口反倾销调查立案、初裁以及终裁等不同阶段涉案产品进口价格和数量的统计数据分析,进口反倾销调查已经成为规范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维护国内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之一,依法、及时的进口反倾销调查措施有效保护了国内受损产业,为其提供了恢复、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宝贵时间。事实证明,目前,初裁和终裁胜诉的涉案产品价格普遍回升,中国国内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逐步提高,生产经营状况趋向好转。
    
以苯酚案件终裁后的进口情况为例。2004年商务部发布第2号公告,最终裁决自2004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征收幅度为3%-144%的反倾销税。据中国海关统计,今年2-7月份,即终裁决定做出后半年之内,中国累计进口苯酚146417.94吨,价值12007.88万美元,同比增长13.95%34.92%,进口平均单价为820.11美元/吨,提高18.40%。其中从倾销国(地区)进口的苯酚,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日本进口1930.36吨,下降72.61%;韩国进口3008.54吨,下降51.32%;美国进口 12036.64吨,下降58.58%;台湾地区进口20461.82,下降39%。上述统计数据说明,反倾销措施实施后,进口苯酚产品在数量和价值方面呈稳步增长趋势的情况下,进口产品价格止跌反弹,维护了公平的贸易环境,使中国国内苯酚产品市场恢复到了有序竞争的状态。
    
尽管取得了上述明显成效,但中国进口反倾销调查措施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而且其产生的根源也并不仅限于进口反倾销调查自身,还涉及到中国有关法律制度和产业政策的进一步完善等方面。笔者在此仅根据有关专家的研究和自己的思考,结合典型案例,着重提出以下两种现象,希望引起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重视。
    
第一,反倾销涉案产品的进口原产地发生明显转移。以广东口岸进口的苯酚产品为例。今年商务部发布第2号公告,自2004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征收幅度为3%-144%的反倾销税。据海关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广东口岸进口苯酚6026.4吨,价值429.7万美元,同比增长12.3%14.4%,进口平均单价为713.1美元/吨,微增1.9%。其中从倾销国(地区)进口的苯酚,除台湾地区进口量仍有增加外,美国和韩国无进口,日本进口950.6吨,大幅减少62.3%。而进口原产地明显转移至2003年同期无进口的德国,自德国进口2000吨,占进口总量的33.2%
    
这种反倾销涉案产品的进口原产地发生明显转移的现象,既可能是新出口商利用原涉案企业因反倾销措施出口受阻的机会扩大对华出口,也不排除是原涉案企业采取第三国组装等方法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如果上述假设成立,则原涉案企业这种通过规避行为有意识地排除中国倾销法律适用的做法,无疑将使得中国反倾销措施的效果大打折扣,损害了其正常的贸易利益。为打击规避行为,各国都相应地采取法律的形式对规避行为进行限制和制裁,从而形成了反规避。所谓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限制国外出口倾销商采用各种方法排除进口国反倾销税的适用而对该种行为给予相应救济的法律行为。反规避是反倾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目前,在欧盟和美国,反规避措施已经成为继反倾销之后的又一个新的有力的法律保护措施,在其各自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一席,成为反倾销法的新补充和新发展。反规避措施不仅对各国国内经济,而且对全球贸易自由化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目前中国关于反规避措施的立法还很薄弱,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五条做出了简单规定,即“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这种原则性的规定,不仅没有为现实而迫切的反规避调查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也没有体现WTO关于成员国国内法律的透明度要求,容易在反规避调查实践中授人以柄。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在充分借鉴国外反规避调查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速相关法律规定出台。
第二,国内紧缺的反倾销涉案产品进口仍然大幅增加。以进口的己内酰胺产品为例。200317日,原外经贸部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俄罗斯的己内酰胺做出征收幅度为5%-28%的反倾销税的初步裁定,并由商务部在同年66日做出肯定性终裁。己内酰胺反倾销后呈现出以下特点:(1)自非设限国家进口显著增加。在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5个国家中,除来自俄罗斯、比利时的进口量保持增势外,日本、荷兰、德国出现负增长。而自乌克兰、白俄罗斯、墨西哥、波兰、印度等非设限国家的进口量成倍增长,同时自上述5国的进口量均突破1万吨。(2)进口产品整体价格走势上扬。由于日本、意大利、印度等地部分己内酰胺生产装置停产,而亚洲(除日本外)市场需求强劲,自20036月以来己内酰胺价格节节攀高。2003年前11个月,进口平均价格为1140美元/吨,上涨15.2%
    
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己内酰胺进口量持续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国内市场供求矛盾突出,产能严重不足。目前国内年生产能力在1万吨以上的企业仅有中石化巴陵分公司、南京东方化工公司和石家庄化纤公司,合计产量约占国产己内酰胺的90%3家企业虽然启动了扩能计划,2005年产量有望达到34万吨,但离51万吨的国内需求预测值尚有17万吨的缺口,供求矛盾未得到根本解决。其次,进口己内酰胺大多用于工业合成纤维的生产,对产品档次要求较低。制裁措施实施后,东欧及北美产品迅速填补了原西欧和日本产品的市场份额。
    
由于中国己内酰胺供应长期自给不足,对国际市场依赖度较大,即使在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仍需大量进口。这不仅耗费了国家的外汇资源,同时增加了下游产业——锦纶的中间投入成本,影响了下游产业效益。使这些下游部门的成本上升、价格提高,还会再通过产业间的投入产出关系对国内其他产业产生连锁反应和波及效果,以至于使整个价格系统发生变化。因此,对于类似己内酰胺等国内产能不足、国内需求旺盛的涉案产品,在依法、及时采取进口反倾销调查措施、保护国内申诉企业权益的同时,还应加大对相关国内产业的扶持力度,采取包括鼓励掌握先进技术的外国公司在国内投资设厂等积极举措,争取尽快提高中国相关紧缺涉案产品的自给能力。唯有此,才能确保在经历了受损产业的调整期后,民族工业有能力尽快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质优价廉的中间产品,为社会提供丰富的消费品和就业机会,使中国的产业和经济发展不再为外国所制肘,有利于维护中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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