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许经营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 周世兴


[内容提要]
特许经营,自20世纪中叶产生以来获得了快速的发展,现已被广泛地应用于汽车、加油站、快餐、酒店、超市、不动产服务中介等行业。据统计,2000年美国特许经营销售额达8000亿美元,占全国零售市场的40%,美国人每4美元开支中就有1美元是在特许经营让中消费的。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许经营在我国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事务,较之其他业务,其专业性强,非常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但在宁波,该业务大多数律师并未涉及,甚至了解该业务的也很少。为此,本人特抛砖引玉,结合本人在承办CENTURY21宁波区域特许经营合同法律事务过程中积累的一些知识和经验,就特许经营的概念、法律特征、我国特许经营的法律现状、特许经营合同实务提出本人的一些愚见。以望引起同行对该业务的重视和关注。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特许经营(Franchising)又称作特许专营、加盟经营、特许连营等等,尽管表示这一概念的名称很多,但其基本含义却是一致的,即指特许人把自己开发的可供转让的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版权、经营方式和服务系统,通过契约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向特许人缴纳一定的特许费用、加盟费和保证金,由受许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并保留其所有权权属不变的经营模式;从法律上看,它是一种将专利、商标、商号、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与经营模式的转让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实践证明,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下,特许经营以无形资产为依托、建立现代营销系统、实现低成本扩张,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产品和服务营销方法,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并带动了经济的增长。

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虽同属一个特许体系,但在产权上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分别独立的经济实体,特许者和被特许者对外分别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21世纪不动产为了使客户了解特许者和被特许者之间的独立性,在每一加盟店店内、广告、甚至草稿纸上都写明:“每家加盟店独立拥有和运营”;为了保证宁波区域受许方即区域分部同加盟店之间并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和独立性,而要求新设立一个独立法人作为区域分部,受让原区域合同签订方有关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从而保证区域分部同原合同签订方的分支机构(加盟店)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权利与义务由特许合同约定;特许经营及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特点 。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特许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特许双方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没有投资上的控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一种集中权利的许可使用关系。这一特点充分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平等原则,在此主要是强调特许关系的民事属性。

其次,特许人与被许人之间是以特许经营合同为连接的纽带,特许经营的实质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合同是特许经营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它关系到特许经营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它也是解决特许经营有关纠纷的根本依据。

再次,被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牲。被许人是在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服务标记、招牌风格和广告的条件下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无法从外部判断被许人与特许人的关系是特许经营关系还是合资关系,抑或被许人就是特许人本身。

最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具有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多元化表现在它包含多种法律关系,如商标使用许可、专利使用许可、培训指导、产品配送等多种法律关系。

二、我国特许经营的法律现状。

从法律结构层次来看,目前我国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可概括为:第一层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契约关系调整方面的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条款可以直接或类推适用于特许经营中。第二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之相关规定。第三层次,政府职能部门的规章性文件,如原国内贸易部9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另外,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制订的《特许连锁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在某种意义上亦对特许连锁经营起到了准法律性的规范引导作用。

综观以上各层面的规范,不难得知,我国现段有关特许经营的立法是薄弱的、滞后的、缺乏较高层次的全国性的专门立法,可部分援用或类推相关法律规范与实践需要有较大冲突。

需特别说明的是,就我国仅有的有关特许经营的专门统一规范而言,目前仅有原内贸部1997年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但该办法相对简单、适用面较窄,对加盟总部的后续服务、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程度等没有详细规定。其他相关部委、地方政府根据本行业、本地区的特点制定了一些有关特许经营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但由于这些文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且彼此之间存在差异和冲突,无疑削弱了其应有的适用效力。同时部门性、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过多过滥、层次低、缺乏长期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等法律属性,不可避免地导致特许连锁经营领域存在大量的“立法空白”和“立法误区”。为此,国务院正在制订《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这将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特许经营管理的行政法规。

三、特许经营合同。

1、特许经营合同分类

按照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不同,可将它分为单体特许经营合同和复合特许经营合同。

一)、单体特许经营合同

     单体特许经营合同是最有典型意义的特许经营合同,包含了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要素。此种合同的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是特许权的直接使用者,是特许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体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关系相对简单。

  单体特许经营合同适用于特许权所有者直接发展加盟商。它的优点是特许者容易实现对加盟者的控制,业务发展的利润未分流;缺点是发展速度较慢,对特许者管理和控制能力要求较高。

二)、复合特许经营合同

  有两类复合特许经营合同,其一是区域特许经营合同(本人参与谈判的CENTURY21宁波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就是此类合同)。它的特点有:第一,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不一定直接使用特许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发展加盟商;第二,合同包含区域开发的内容;第三,与单体特许经营合同相比较,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相对复杂。

  区域特许经营合同适用于跨地域发展和分区域开发特许业务,它的优点是容易实现特许体系的快速发展、部分管理工作由区域加盟上完成,特许者能减少许多管理、控制任务;缺点是不易保证特许体系的完整与统一,对区域加盟上的依赖过强,且存在利润分流。

  另一类复合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权代理合同。它的特点有: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在特定地域代理销售特许权,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名义发展加盟商。

  特许经营权代理合同适用于跨国发展,它的优点是可以发挥当地人的作用,快速实现本土化的要求;缺点是不易控制,且利润分流。

     2、 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

     对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分析能使特许双方明确法律对特许经营主体的要求,能有助于特许双方甄选和识别适合自己的特许合作伙伴。

     一)、特许经营的主体类别

     特许经营合同主体就是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根据特许类别的不同,主体类别也有差异。一般来讲,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一方当事人,即特许人,又称授权人、许可人,特许总部;二是区域性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即经特许人授权在某一特定地区内以特许人的名义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发展区域特许经营体系的当事人。这类当事人对特许人进行跨地区或跨国拓展特许经营业务十分重要。三是购买他人的特许经营权从事特许加盟店经营的一方当事人,即购买他人的特许经营权从事特许加盟店经营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特许者,又称受许人,分受许可方。下面分别对特许人和被特许者进行分析。

  二)、特许者应具备的条件

  对国内许多有意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拓展业务的企业,他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应具备哪些条件?此外,对受许可方而言,也需要弄清楚特许人是否具备从事特许业务所具备的条件。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六条规定,特许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特许经营业务的专业性决定了特许者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组织能力和拥有相关的专业人员的企业法人。

  第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经营业绩。特许经营是品牌、管理经验等无形资产的许可利用,因此特许者必须拥有有价值的可供加盟者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诀窍和经营模式。另外,规定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是十分必要的。否则,特许者凭什么说自己的经营模式是成功的并据此指导被特许者从事经营活动。前两年一夜之间冒出许多“洋快餐”特许品牌,他们大都不符合上述条件,急功近利的行为只能造成损人又害己的结局。

  第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经营资源是指特许者应拥有从事本行业特许经营业务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如必要的资金、人才、培训基地、配送中心、生产或进货渠道、广告宣传的媒介等等。

第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指导和服务贯穿在特许经营业务的全过程,特许者的指导服务能力主要表现在人才配备、基地建设的培训服务、督导制度的建立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除需要具备一些必要的资金基础和物质条件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拥有成功的单店经营管理经验和法律认可的注册商标、专利、经营决窍、品牌形象等可供重复使用的无形资产。经验的形成和积累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成就,仅注册商标、专利的申请就需要一段时间的等待。

 3、 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笔者接触的CENTURY21宁波区域特许经营合同仅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就达50页,加上其他十份附件总页数达几百页,系由多名美国专业律师共同完成并由多名国内律师予以完善,内容非常严密、 措辞非常严紧、得当。本节,笔者结合该合同的内容介绍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引言、释义。

特许经营合同涉及诸多的法律的、技术的和管理的专业问题,对合同中出现的一些专业用语,如特许区域、特许业务、独占特许权或特许权、分许可人、特许费用、广告基金等,因对上述专门用语的理解不同,特许双方经常发生纠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对这些专门用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以避免歧义。如笔者接触的CENTURY21特许经营合同规定:“CENTURY 21 Real Estate Corporation成功创立出一套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制度,包括能使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上更具竞争力而设计的经营策略、经营程序及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CENTURY 21标志(包括CENTURY 21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中广告计划,相关介绍客户计划,人力资源计划,销售及管理培训计划等,以下简称‘ CENTURY 21系统’。”又如:“‘CENTURY 21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与分授许人签订的授权分授许人使用CENTURY 21系统经营特许业务的合同......”。

二)、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期限和地域

通常特许经营合同许可的内容大致包括:许可使用的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诀窍等等以及系统相关权益归属和对受许方许可权的限制。合同应明确规定它们的名称、登记号及其它登记注册情况有效期、许可使用的内容、方式和对受许方许可权的限制等事项。签订合同时,被特许者应该审核有关权属证书的原件。

合同期限,单体特许经营合同短则一年两年,通常为三至五年,长则十年八年;而复合特许经营合同期限相比要长一些,在十年至二十年之间,期限的长短与行业特点、加盟店的投资大小、投资回收期长短等因素有关,对受许方而言,合同期限相当重要,签约时要考虑充分。但事实上,很多特许方对合同期限都是统一的,受许方没有多少选择的余地。为此,作为受许方要特别注意特许合同关于延长或者续订合同的条件和期限并在履行合同中充分注意,否则极有可能因小失大。

特许权使用的地域通常是指被特许人有权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地域范围,它通常是用来限定被特许者使用的特许权的空间范围的。同时,它也可以用来限定特许者在特定地区发展加盟商的数量,防止因特许者贪婪而无节制地发展加盟店,造成特许体系内部发生恶性竞争,危害整个特许体系的健康运作,损害被特许者的利益。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人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再在某某省市某某区范围内发展其他加盟店。”

三)、特许者的基本权利

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规定: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有:

  第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这是特许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监督权是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统一性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手段,监督权通常是通过执行督导程序和制度来实现。虽然各企业的督导程序和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但其职能和目的是一致的,如麦当劳采用“神秘顾客”的手段来检查监督加盟店的产品、服务质量,其效果十分良好。

    第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费及其他各种服务费用。特许经营费是指加盟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有的还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这些费用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其他各种服务费用通常有广告基金、店面设计费、专项指导服务费等等。这部分费用通常在特许经营合同以外单独约定。

    第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特许合同,取消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这是特许者的解约权。解约权的行使对特许双方的影响很大,因此对相关条款的制订应十分慎重。另一方面,由于特许经营体系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特许者应充分估计解除对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不良影响,不是万不得已,不要行使解约权。在CENTURY21宁波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合同中,合同关于解约权的条款从程序和实体内容上约定得非常严密且是双方最难以达成一致的条款,为此双方作了不少的改动。作为受许方,签约时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此类条款不注意、不了解,很有可能导致巨大的损失。

四)、特许者的基本义务

  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九条规定,特许者的基本义务有:

  第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营业手册。特许经营权授予的依据是特许经营合同,在形式上,通常举办一个象征性的授权仪式或颁布发授权证书,营业象征通常是指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店面设计、统一招牌、宣传用品、工作服装、营业方式等。营业手册是指《区域营业规范手册》、《单店营运手册》、《VI手册》等。

  第二、 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特许人的初始服务是受许人能否成功的关键,通常由特许者统一安排教育和培训,如被特许者有特殊要求,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通常特许者为被特许者提供店址选择、店面设计、广告策划、开业仪式的策划。设备的安装调试、物品采购、员工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为特许者提供后续服务,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更新手册、营销和促销支持,用广告基金在全国或特定地区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五)、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

     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十条规定,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有:

     第一、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这里主要是指获得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利用特许者的商标、商号、专利、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有权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这是被特许者购买特许经营权的一个主要目的,但双方应对如何正确使用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做出明确约定。

     第三、有权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特许者应安排好接受培训的人员,充分利用培训的机会提高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另外,被特许者接受特许者的指导是维持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重要条件,对被特许者指导是维持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重要条件。对此被特许者应该有正确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接受特许者的指导不仅是被特许者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六)、被特许者的基本义务

  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规定,被特许者的基本义务有:

  第一、有义务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特许经营合同通常规定被特许者必须按《单店营运手册》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营业活动,以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标准和统一。

  第二、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特许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目前被特许者在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时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不按时缴纳费用、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以减少应缴额等方面,对此,特许者可采取的对策一是收保证金,如特许者拖延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特许者可用保证金充抵;再就是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对被特许者的监督(如对被特许方账册和记录进行稽查和审计);另外,采用定额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代替按比例缴纳的方式或采用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

  第三、 有义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不仅是特许者的要求,而且关系到被特许者的自身利益。在特许体系中,如某一个加盟店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如深圳某连锁超市发生“剁指事件”,很快影响到整个体系,使体系中所有的连锁店营业额急剧下降。

  第四、 有义务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分别也反映在下面不同条款中。

七)、培训和指导

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是保证特许经营体系完整统一的重要手段,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规定培训和指导的内容、方式、有关费用的承担等事项。培训指导通常包括开业前的人员培训、店址选择、店面设计、营销策划和开业后的支持指导。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人)为加盟店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同时规定:“(特许人)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加盟店的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有义务帮助被特许者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还规定:“乙方(被特许者)在加盟店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总部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对被特许者来说,获得培训和指导是自己的一项重要权利。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培训的计划、教材、地点、教师组成等情况了解清楚,并在合同中详细注明。

八)、各种费用及支付方式

        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规定,特许者可向被特许者收取下列费用:

       第一、 加盟金,即特许者在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CENTURY21区域特许经营合同中,原条款规定加盟金在任何条件下不予退还;对此,笔者作为受许方的谈判律师提出,该条款不公平并为此设置了可退款的几种情况。

     第二、年、季或月度特许权使用费,即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的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需对总营业收入进行界定)的3%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三、保证金,即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保证金可以促使被特许者忠实履行合同,如被特许者违约,特许人可用保证金充抵特许权使用费和违约金。

       第四、其它费用,即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的相应费用。如特许人派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费用、广告基金、店面设计费、专项指导服务费等等。这部分费用除广告基金外通常在特许经营合同之外单独约定。

九)、保密和限制竞争条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商业秘密的属性:实用性、保密性。

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其中对经营诀窍、技术机密等的保密问题十分重要。因此特许经营合同都有保密条款。如21世纪不动产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乙方承诺,由甲方根据本合同透露给乙方的,有关CENTURY 21系统、CENTURY 21特许权和CENTURY 21材料以及甲方服务和产品的经营和业务的知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会议、研讨会、培训课程、会谈或地区经营手册或其他资料和/或经营策略和经营程序手册中随时透露的信息和资料是甲方独家的、保密的商业秘密。乙方应有本合同有效期内和之后对所有这些资料保守绝对机密,并不应在甲方没有特别书面授权或批准的任何其他业务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这些资料。乙方除了为依据甲方在本合同中对乙方设制的限制行使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外,不应当将这些资料泄露给与其业务无关的其他无关雇员 。”

特许经营最大的弱点就是容易制造出竞争者,为了防止被特许者学到企业的经营诀窍和技术机密后独立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特许人往往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限制竞争条款,不仅包括受许方还包括受许方的股东、重要雇员。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被特许者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以及合同有效期届满后2年内,被特许者不得从事与甲方(特许人)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同时,特许合同还可以包含竟业禁止条款,竟业禁止条款是指特许者要求加盟者与其员工签订含有竟业禁止条款的劳动合同。

十)、特许经营中区域分部、加盟店的转让问题

区域分部、加盟店经营好坏不仅关系到加盟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加盟体系的成败。因此特许人对申请加盟者需要进行甄选,只有经考核合格的申请者才获准进入特许经营体系。所以,特放人不允许被特许者擅自转让加盟店,对此,特许者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转让的条件。另一方面,申请加盟者应该充分注意不易退出特许体系这一点。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未经特许总部的书面同意,乙方(被特许者)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特许经营中门店租赁期限和总部转租权约定的问题

由于加盟店经营的好坏关系到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利益一旦某一个加盟店经营不善关门歇业,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声誉和形象将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特许总部总是要力图接管该加盟店,使其尽可能恢复经营。但是,对于一些投资大且必须在繁华地段开业的加盟店,总部的接管有时会遇到门店租赁的问题。如某特许经营企业在某大城市有一家加盟店,开业时间是九八年底,被特许者的门店租赁期十年。开业后,由于被特许者没有经验,加上没有投入足够的精力进行经营管理,经营情况不理想。经协商,被特许者同意由总部接管该加盟店,总部拟将该店的经营权授予给另外一个申请加盟者,但这涉及到门店转租的问题。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原房东坚决不同意加盟店的接管者继续承租该门店,而有关法律规定转租房屋必须经出租人同意。致使总部被迫放弃接管该加盟店的计划,特许经营体系在该地区的形象和声誉受到一定的影响。其实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做法是:在被特许者与出租人签订门店租赁合同时,总部可以作为第三方介入,签订一个三方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如被特许者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将加盟店交给总部接管时,在合同规定的承租期内,被特许者有转租权,总部或其同意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享有承租权。

十二)、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既有利于督促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又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因此制订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具有重要的意义。

十三)、合同的终止和终止后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双方约定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然终止(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本合同规定的特许权有效期限或其展期届满时;

  2. 乙方或加盟店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3. 乙方或加盟店破产、无偿还能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4. 乙方解散。

为了保护特许经营体系的声誉和形象,保护其经营诀窍、技术机密、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对特许方而言,被特许方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非常重要。在21世纪不动产区域特许经营合同中,对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的义务条款达四页之多,可见特许方为保护其系统,是相当严紧的。

十四)纠纷的处理方式  

    关于纠纷的解决需要注意的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出现纠纷是很正常的事情。特许双方的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因此一旦纠纷出现,双方应该彼此坦诚地交换意见,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论或仲裁解决。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在提起仲裁程序之前,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他方争议的存在及性质。甲方和乙方各自同意在对方收到此种通知起15个日后,双方的代表应当在60日内尽可能友好地协商解决争议。如在以上期限内争议未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项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除以上内容外,特许经营合同还可以包括如下内容:稽查账册和记录(或财务协助和管理)、设备和物品的配送、加盟店营业品种的限制、广告基金及广告促销支持和控制、税务事项、不可抗力、双方的陈述和保证等等。附件也有很多,如包括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及其附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地图、培训课程及费用、区域或加盟店营业规范手册、关键股东承诺书、广告基金审批备案及全辚广告基金管理及使用规定。系统资料清单CIS系统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

参考书目:

  1.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编著《特许加盟法律与实务》(内部资料),2001年4月出版;

  2. 张玉卿、宠正中主编,《国际特许经营指南》,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

  3. 《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六期,范在峰所著《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研究》;

  4. 《法学》2002年第六期,韩强所著《特许经营的责任分担和风险防范》;

  5. 《当代法学》1998年第六期,窦莹所著《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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